2010年我国《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不同及变更是否会对审计风险与审计费用造成影响,无论对于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在控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及被审计单位的公司特征,并对选择性偏差进行了修正之后,本文发现,相对于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较高的审计风险,收取了较高的审计费用。与此同时,通过分析2010年《规定》出台前后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更发现,在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之后,审计收费有所提高。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合伙制事务所为了应对更高的潜在审计风险,收取了更高的审计溢价,但并未发现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后审计质量有明显的提高。